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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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84號原告來速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岳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明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佰陸拾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陸仟貳佰參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