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136號聲請人 吳政男 聲請人 李魏蝶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吳政男及李魏蝶應於家事聲請狀末及遺產繼承拋棄書補蓋印鑑章。
二、聲請人李魏蝶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承」。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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