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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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26號原告 黃洲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政財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核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計算其價額。查本件擔保之債權額最高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其擔保物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價額為2,360,864元(計算式如附表),未少於債權額,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2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二、提出本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抵押權人曾政財」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譚鈺陵附表:
查上列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30,400元/平方公尺,面積分別為26.52、29.67、15.21、6.26平方公尺,合計77.66平方公尺,30,400元/平方公尺×77.66平方公尺=2,360,864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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