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70號原告 張冬梅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恩 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61,6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4,85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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