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瑕疵擔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53號原告 林玉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雅雯 間請求請求瑕疵擔保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住居所,並檢附本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其一切相關資料為佐證。
二、被告迄今未向本院指定送達代收人,原告不得任意將訴外人 劉輕蜜 列為被告之送達代收人。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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