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7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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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7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0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九四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六個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九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洪碩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凃光聰┌─────────────────────────────────────────────────────────────┐│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0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百鮮屋│第一商業銀行高│000000000│伍萬壹仟參佰元│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0000000│││││雄分行│六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