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五四號
聲請人商業時代多媒體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九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催字第一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甯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麗文附表:
~F0~T32┌──────────────────────────────────────────────────────────┐│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五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商業時代多媒體事│華僑商業銀行│四0二二七│壹拾萬元│九十三年二月三日│AA九0四三二四│││業有限公司│新興分行││││七│├─┼────────┼───────┼─────────┼────────┼───────────┼────────┤│2│商業時代多媒體事│華僑商業銀行│四0二二七│壹拾萬元│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AA九0四三二四│││業有限公司│新興分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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