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三號
原告丙○○
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0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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