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59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鈺 筑於民國82年3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與第三人 林瑞群 向聲請人(法人合併前為屏東縣屏東市農會)借款之擔保(嗣於民國82年5月1日權利內容刪減債務人林瑞群,變更義務人兼債務人為 鍾楊月花 ),設定新臺幣(下同)1,5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2年3月22日至民國97年3月22日止(嗣延展至民國112年3月22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鍾楊月花於民國93年10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72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3年9月27日起至民國103年9月27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98年5月27日起,債務人鍾楊月花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429,524元及利息與違約金,依約視同全部到期,債務人鍾楊月花於民國94年4月4日死亡,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繼承,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帳務明細表各一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司法事務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5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屏東│檳榔│一│561-4│建│0│3│87│萬分之││││││腳│││││││95││├──┼───┼────┼──┼──┼───┼─┼──┼──┼────┼───┼─────┤│002│屏東│屏東│檳榔│一│565│建│0│3│59│萬分之││││││腳│││││││325││├──┼───┼────┼──┼──┼───┼─┼──┼──┼────┼───┼─────┤│003│屏東│屏東│檳榔│一│566│建│0│2│13│萬分之││││││腳│││││││295││├──┼───┼────┼──┼──┼───┼─┼──┼──┼────┼───┼─────┤│004│屏東│屏東│檳榔│一│566-1│建│0│0│6│萬分之│分割自檳榔│││││腳│││││││295│腳段一小段│││││││││││││566地號│└──┴───┴────┴──┴──┴───┴─┴──┴──┴────┴───┴─────┘┌──────────────────────────────────────────────────────────┐│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5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92│屏東市○○路14│檳榔腳段一小段│鋼筋混凝土│5樓68.40合計68.40││全部│共用部分檳榔腳段││││2巷6-3號│565、566地號│造、五層樓││││一小段683建號權││││││房││││利範圍1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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