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387號
原 告 王戰英
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施重吉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肆拾萬元
(即三張本票票面金額總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
萬叁仟壹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