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交簡字第2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63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継曜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累犯」二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631號於民國108年10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雖記載被告廖継曜係累犯,但事實、理由及據上論結欄中,均未記載任何有關被告為累犯並加重其刑之事項。又稽之卷內資料,亦無被告應論以累犯之相關事證,此顯係判決文字之誤寫贅載,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590號判決、99年度台抗字第279號裁定意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