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88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松
左鳳竹共同選任辯護人葉天昱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本院認有函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必要,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8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88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松
左鳳竹共同選任辯護人葉天昱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本院認有函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之必要,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