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270號原告 許榮唐許明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品生物科技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107年度訴字第3270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素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