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高意婷 被告 李建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2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郭世顏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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