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42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1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表:96年度除字第4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甲○○│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95年12月20日│5,220元│EW0000000│││││台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