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交簡字第1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交簡字第15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交簡字第15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78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乙○○處拘役伍拾日,減為拘役貳拾伍日;甲○○處拘役肆拾日,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並參酌被告二人分別駕駛不同之動力交通工具對於用路人危害之差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