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判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判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判字第92號聲請人即告訴人 黃衍瑾
許明寶 被告 練維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所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聲請人及理由欄內所記載之「 黃衍謹 」應更正為「黃衍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是刑事裁定之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參諸上開說明,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所為聲請交付審判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以103年度聲判字第92號裁定在案,查關於前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應予更正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俞婷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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