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71號上訴人即被告 侯葦帆
陳宥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唐幼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10,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7,28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分別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