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249號上訴人恒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佾錩 被上訴人新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福謙 上列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322,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0,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書記官李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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