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999號聲請人 彭語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佳蓉 、 魏詮祐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提示日須在到期日之後,並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