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易字第7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犁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易字第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交易字第72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犁清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