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440號、第80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康旭選任辯護人詹連財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鄭弘鑫
李秉寰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鄧湘全 律師
洪國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546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091號、111年度偵字第3581號)、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757號、第6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白承育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