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2號原告 秦豪 被告 余孟奇 上列被告余孟奇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林翠珊
法官王筱維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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