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告 李莉莉 被告 洪一正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葉逸如
法官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