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7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白浩廷 被告 吳淑華
吳朝陽 吳柱松 邱吳淑英 劉吳秀桂 吳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1年7月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1年8月4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8月4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