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再抗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抗字第17號聲請人 郭晉欽 代理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本院100年度抗字第10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