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蔡婉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淑文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更正附表。(聲請狀附表所載之到期日與卷附本票不符。
)㈡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期。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