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10號上訴人 陳韋呈
陳富堅 同上周桂華同上被上訴人 王秋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並依同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0年8月25日送達上訴人收受,取有送達證書在卷,茲已逾期限,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4項、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魏式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鄔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