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號抗告人 顏秋英 即原告相對人 羅善寶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8日本院三件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均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1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該補費裁定業於100年8月23日送達予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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