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司繼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繼字第472號聲明人 邱大衛
邱期琳 邱奕銓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則逕行駁回其聲請:
一、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表明邱大衛、 吳翠育 為「未成年人邱期琳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意旨,及其等同意未成年人拋棄繼承之證明。
二、於拋棄繼承聲明狀內表明邱大衛、 陳氏夢嫦 為「未成年人邱奕銓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意旨,及其等同意未成年人拋棄繼承之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