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25號聲請人 鄭永吉 訴訟代理人 李映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4日以10
0年度司催字第76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刊登新聞紙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4日屆滿,惟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支票之事實,經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妮君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鄭永吉│陽信商業銀行│99年9月30日│210,000元│AD0000000│││││中正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