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國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國字第9號原告屏東縣枋寮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曾明俐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郭正鵬 律師被告 辛德安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辛亞盈 被告 陳振豐
賴賜深其羣 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嘉添 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莊美玲 律師被告 劉佳麟劉雪鳳
安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榮櫻 被告 陳國隆 被告威龍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蕭好人
樓之1被告 林俊先
蕭清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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