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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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智易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智易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朝陽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字第一二四七五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鄧朝陽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貳佰玖拾陸件及銷貨簿壹本均沒收。
事實
一、鄧朝陽前於民國九十七年間因二次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二五九二號分別判處拘役四十日及三十日,應執行拘役五十日確定,甫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悔改,其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案係各該公司分別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經核准取得指定用於各種皮包、皮帶、皮夾、眼鏡、戒指、手鍊及手錶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上開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且明知其於九十八年至九十九年間以新臺幣(下同)數十元至二千餘元不等之價格,陸續自大陸或港澳地區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皮包等物品,分別係仿冒如附表所示商標之商品,竟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一百年初起,以利用其弟 鄧益男 名義在臺南市○區○○路一段27-1號一樓經營「群綵企業行」之機會,將上開仿冒商標商品陳列於該企業社二樓,並以六百至七千五百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有民眾於一百年五月十四日在「群綵企業行」二樓購得仿冒法 商路易威登馬爾悌 耶公司(下稱路易威登公司)LV商標之側背包一個,經送警轉由路易威登公司委託鑑定人 趙俊堯 鑑定之結果,確認為仿冒該公司商標商品無誤,經警於一百年六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市○區○○路一段27-1號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紀錄其輸入、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所用之銷貨簿一本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英屬維京群島商FTMT銷售公司除外)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本件被告鄧朝陽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依法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證據能力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鄧朝陽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鑑定人 賴麗玉黃文通 於警詢中所述:自被告住處扣得之如附表所示瑞士商百年靈公司、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查浦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派特菲力浦公司、雷達鐘錶有限公司、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勞力士公司、 德商蘭格 鐘錶股份有限公司、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法商蔻依合股公司、義商布爾加利股份有限公司、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公司、布拜里公司、荷蘭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荷屬安地列斯群島商沛納海有限公司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及法商路易威登公司、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之皮包等商品,其中除GUCCI商標手提包四件及鞋子一雙經鑑定為真品外,其餘分別為仿冒上開公司商標之商品等情相符,並有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鑑定人賴麗玉、黃文通出具之鑑定證明書、鑑定人趙俊堯出具之LV鑑定證明書、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授權書、市值估價表、查扣物估價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本院一百年度聲搜字第六七四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扣押物品現場照片附卷可稽,且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及被告用以紀錄所購買、出售仿冒商標商品之銷貨簿一本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違反商標法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明文規定:「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又按輸入或攜帶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物品,以進口論;其檢驗、檢疫、管理、關稅等稅捐之徵收及處理等,依輸入物品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亦已明訂。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乃國家統一前,基於兩岸現實政治情勢考量,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相關衍生法律事件之基本法律。參酌自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非原藥廠生產製造之藥品,進入臺灣地區,應構成藥事法第八十二條「輸入」禁藥罪之同一法理,則本件被告基於販賣之意圖,陸續自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購入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並於所經營「群綵企業行」二樓陳列後賣出,其所為自已構成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又其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及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之低度行為,均係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按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後,苟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自九十八年、九十九年陸續購入仿冒如附表所示各公司商標之皮包等商品,而於一百年初開始販賣後,至其於一百年六月十八日為警查獲之日止,均係基於單一之銷售圖利犯意,以在「群綵企業行」二樓陳列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接續販售,則其所為,均屬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侵害相同之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已難以強行分開,從而在行為概念上,應僅評價為一罪。其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公司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僅論以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前於九十七年間有違反商標法前科(不構成累犯),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考,素行不佳,其明知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且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卻因常出國前往大陸及港澳地區批貨之便,屢次輸入仿冒如附表所示公司商標商品陳列、販賣牟利,明顯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已對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且就真正商標權所表彰之品質亦產生影響,亦破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期間長約六月,遭扣案仿冒商標商品高達二百九十六件(已扣除真品GUCCI牌皮包四件及鞋子一雙,並加入搜索前由民眾所提供自被告處購得之仿冒LV商標之扣案側背包一個),且於警詢中自承每月營業額約三千至五萬,獲利不低,其犯後雖坦承犯行,但僅曾出具切結承諾書予被害人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日後同意不再為侵害該公司商標專用權,此外至今均未賠償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損害,未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二百九十六件(已扣除真品GUCCI牌皮包四件及鞋子一雙,並加入搜索前民眾所提供自被告處購得之仿冒LV商標之側背包一個),均係被告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沒收。另扣案銷貨簿一本,係被告所有供其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所用之物一情,為被告所不爭,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附錄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商標權人│備註│├──┼──────────┼─────┼─────────┼─────────────┤│1│GUCCI手提包│17件│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起訴書原記載為手提包(大)│││││(提出告訴)│13件、(小)4件及側背包4件││││││共21件,但扣除真品4件後,││││││仿冒商標商品應為17件。│├──┼──────────┼─────┼─────────┼─────────────┤│2│GUCCI化粧包│5件│同上││├──┼──────────┼─────┼─────────┼─────────────┤│3│GUCCI筆袋│3件│同上││├──┼──────────┼─────┼─────────┼─────────────┤│4│GUCCI皮帶│6件│同上││├──┼──────────┼─────┼─────────┼─────────────┤│5│GUCCI皮夾│3件│同上││├──┼──────────┼─────┼─────────┼─────────────┤│6│GUCCI鞋子│1雙│同上│起訴書原記載為二雙,但其中││││││一雙為真品,應予扣除。│├──┼──────────┼─────┼─────────┼─────────────┤│7│GUCCI戒指│3件│同上││├──┼──────────┼─────┼─────────┼─────────────┤│8│GUCCI髮夾│1件│同上││├──┼──────────┼─────┼─────────┼─────────────┤│9│GUCCI眼鏡│3件│同上││├──┼──────────┼─────┼─────────┼─────────────┤│10│GUCCI手錶│11件│同上││├──┼──────────┼─────┼─────────┼─────────────┤│11│LOUISVUITTON手提包│11件│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出告訴)││├──┼──────────┼─────┼─────────┼─────────────┤│12│LOUISVUITTON側背包│5件│同上│起訴書原記載為4件,但加上││││││扣案由民眾向鄧朝陽所購買之││││││仿冒商標商品後應更正為5件││││││。│├──┼──────────┼─────┼─────────┼─────────────┤│13│LOUISVUITTON皮夾│22件│同上││├──┼──────────┼─────┼─────────┼─────────────┤│14│LOUISVUITTON零錢包│6件│同上││├──┼──────────┼─────┼─────────┼─────────────┤│15│LOUISVUITTON化粧包│3件│同上││├──┼──────────┼─────┼─────────┼─────────────┤│16│LOUISVUITTON手拿包│8件│同上││├──┼──────────┼─────┼─────────┼─────────────┤│17│LOUISVUITTON皮帶│7件│同上││├──┼──────────┼─────┼─────────┼─────────────┤│18│LOUISVUITTON手機套│4件│同上││├──┼──────────┼─────┼─────────┼─────────────┤│19│LOUISVUITTON名片夾│5件│同上││├──┼──────────┼─────┼─────────┼─────────────┤│20│LOUISVUITTON鑰匙包│3件│同上││├──┼──────────┼─────┼─────────┼─────────────┤│21│LOUISVUITTON鞋子│1雙│同上││├──┼──────────┼─────┼─────────┼─────────────┤│22│LOUISVUITTON手環│1件│同上││├──┼──────────┼─────┼─────────┼─────────────┤│23│LOUISVUITTON戒指│2件│同上││├──┼──────────┼─────┼─────────┼─────────────┤│24│LOUISVUITTON鑰匙圈│8件│同上││├──┼──────────┼─────┼─────────┼─────────────┤│25│LOUISVUITTON眼鏡│3件│同上││├──┼──────────┼─────┼─────────┼─────────────┤│26│LOUISVUITTON手錶│12件│同上││├──┼──────────┼─────┼─────────┼─────────────┤│27│LOUISVUITTON手錶│2件│同上││├──┼──────────┼─────┼─────────┼─────────────┤│28│LOUISVUITTON手環│1件│同上││├──┼──────────┼─────┼─────────┼─────────────┤│29│PRADA手提包│1件│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提出告訴)││├──┼──────────┼─────┼─────────┼─────────────┤│30│PRADA側背包│2件│同上││├──┼──────────┼─────┼─────────┼─────────────┤│31│PRADA手拿包│2件│同上││││││││├──┼──────────┼─────┼─────────┼─────────────┤│32│DUNHILL皮帶│1件│英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33│CHOLE手提包│1件│法商寇依合股公司(││││││提出告訴)││├──┼──────────┼─────┼─────────┼─────────────┤│34│CHOLE長夾│2件│同上││├──┼──────────┼─────┼─────────┼─────────────┤│35│CHANEL手提包│2件│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36│CHANEL側背包│2件│同上││├──┼──────────┼─────┼─────────┼─────────────┤│37│CHANEL皮夾│13件│同上││├──┼──────────┼─────┼─────────┼─────────────┤│38│CHANEL鞋子│2雙│同上││├──┼──────────┼─────┼─────────┼─────────────┤│39│CHANEL手鍊│1件│同上││├──┼──────────┼─────┼─────────┼─────────────┤│40│CHANEL髮夾│2件│同上││├──┼──────────┼─────┼─────────┼─────────────┤│41│CHANEL耳環│2件│同上││├──┼──────────┼─────┼─────────┼─────────────┤│42│CHANEL手環│1件│同上││├──┼──────────┼─────┼─────────┼─────────────┤│43│CHANEL手錶│8件│同上││├──┼──────────┼─────┼─────────┼─────────────┤│44│HERMES側背包│2件│法商 埃爾梅斯 國際公││││││司(提出告訴)││├──┼──────────┼─────┼─────────┼─────────────┤│45│HERMES皮夾│1件│同上││├──┼──────────┼─────┼─────────┼─────────────┤│46│HERMES零錢包│3件│同上││├──┼──────────┼─────┼─────────┼─────────────┤│47│HERMES皮帶│1件│同上││├──┼──────────┼─────┼─────────┼─────────────┤│48│HERMES手環│1件│同上││├──┼──────────┼─────┼─────────┼─────────────┤│49│HERMES手錶│4件│同上││├──┼──────────┼─────┼─────────┼─────────────┤│50│MIUMIU鞋子│6件│盧森堡商普瑞得有限││││││公司(提出告訴)││├──┼──────────┼─────┼─────────┼─────────────┤│51│BURBERRY衣服│2件│英商布拜里公司(提││││││出告訴)││├──┼──────────┼─────┼─────────┼─────────────┤│52│BURBERRY皮帶│2件│同上││├──┼──────────┼─────┼─────────┼─────────────┤│53│BURBERRY手提電腦專用│3件│同上││││袋││││├──┼──────────┼─────┼─────────┼─────────────┤│54│CARTIER手鍊│3件│瑞士商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提出告訴)││├──┼──────────┼─────┼─────────┼─────────────┤│55│CARTIER項鍊│1件│同上││├──┼──────────┼─────┼─────────┼─────────────┤│56│CARTIER皮夾│1件│同上││├──┼──────────┼─────┼─────────┼─────────────┤│57│CARTIER手錶│12件│同上││├──┼──────────┼─────┼─────────┼─────────────┤│58│CARTIER手錶│3件│同上││├──┼──────────┼─────┼─────────┼─────────────┤│59│BVLGARI項鍊│2件│義大利商布爾加利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60│BVLGARI戒指│5件│同上││├──┼──────────┼─────┼─────────┼─────────────┤│61│BVLGARI手錶│4件│同上││├──┼──────────┼─────┼─────────┼─────────────┤│62│DIOR/CD項鍊│5件│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63│DIOR/CD手鍊│2件│同上││├──┼──────────┼─────┼─────────┼─────────────┤│64│DIOR/CD手錶│4件│同上││├──┼──────────┼─────┼─────────┼─────────────┤│65│MONTBLANC手環│1件│德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提出告訴)││├──┼──────────┼─────┼─────────┼─────────────┤│66│MONTBLANC皮夾│1件│同上││├──┼──────────┼─────┼─────────┼─────────────┤│67│MONTBLANC鑰匙圈│2件│同上││├──┼──────────┼─────┼─────────┼─────────────┤│68│MONTBLANC手錶│1件│同上││├──┼──────────┼─────┼─────────┼─────────────┤│69│OMEGA手鍊│2件│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70│OMEGA手錶│2件│同上││├──┼──────────┼─────┼─────────┼─────────────┤│71│OMEGA手鍊│1件│同上││├──┼──────────┼─────┼─────────┼─────────────┤│72│PATEKPHILIPPE手錶│1件│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提出告訴)││├──┼──────────┼─────┼─────────┼─────────────┤│73│IWC手錶│1件│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74│PANERAI手錶│1件│瑞士商沛納海有限公││││││司(提出告訴)││├──┼──────────┼─────┼─────────┼─────────────┤│75│PANERAI手錶│2件│同上││├──┼──────────┼─────┼─────────┼─────────────┤│76│ROLEX手錶│1件│瑞士商勞力士公司(││││││提出告訴)││├──┼──────────┼─────┼─────────┼─────────────┤│77│PIAGET手錶│4件│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78│FRANCKMULLER手錶│1件│英屬維京群島商FTMT││││││銷售公司(未提出告││││││訴)││├──┼──────────┼─────┼─────────┼─────────────┤│79│RADO手錶│1件│瑞士商雷達鐘錶有限││││││公司(提出告訴)││├──┼──────────┼─────┼─────────┼─────────────┤│80│CHOPARD手錶│3件│瑞士商查浦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81│CHOPARD手錶│1件│同上││├──┼──────────┼─────┼─────────┼─────────────┤│82│A.LNGESOHNE手錶│1件│德商蘭格鐘錶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83│VACHERON-CONSTANTIN│1件│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手錶││份有限公司(提出告││││││訴)││├──┼──────────┼─────┼─────────┼─────────────┤│84│VACHERON-CONSTANTIN│1件│同上││├──┼──────────┼─────┼─────────┼─────────────┤│85│BREITLING手錶│1件│瑞士商百年靈公司(││││││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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