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原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原重訴字第1號原告 馬巧珊
馬慧蘭 馬慧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
郭峻豪 律師 江采綸 律師被告 黃奎富高雄市私立亞禾老人養護中心
林金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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