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0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智雄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智雄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智雄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於知悉附表編號1、2、
4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仍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前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乃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為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立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莉娟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9月。││宣告刑│││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2月4日│105年7月14日│105年7月14日│105年7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東地檢105年度│臺東地檢105年度│臺東地檢105年度│臺東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88號│毒偵字第354、355│毒偵字第354、355│毒偵字第421號││││號│號││├───┬────┼────────┼────────┼────────┼────────┤│││││││││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5│105年度訴字第105│105年度訴字第105│105年度訴字第129││事實審││號│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8月12日│105年11月16日│105年11月16日│105年12月30日│├───┼────┼────────┼────────┼────────┼────────┤│││││││││法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臺東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5│105年度訴字第105│105年度訴字第105│105年度訴字第129││判決││號│號、106年度聲字│號、106年度聲字│號│││││第61號│第61號│││├────┼────────┼────────┼────────┼────────┤││判決│││││││確定日期│105年9月7日│106年2月21日│106年2月21日│106年1月23日││││││││├───┴────┼────────┼────────┼────────┼────────┤│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