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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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90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丙○○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丙○○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拘提未獲,被告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此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該署甲○刑保收字第98000174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前揭判決網路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共4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1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1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共2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2份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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