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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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交聲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審交聲字第602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中華民國98年9月7日所為之處分(投監四字第裁65-Z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機關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為異議人)甲○○於民國98年4月25日7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北上234公里處,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名間分隊警員當場攔停,乃以「駕照逾期」為由,製填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因異議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前繳納罰緩,原處分機關乃於98年9月7日以異議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3600元並扣繳駕駛執照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收到罰單後,已委託他人辦理換照,以為罰款已經繳納,並非惡意不繳納罰款;又伊月收入僅1萬多元,需扶養一家老小,請求從輕發落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6年換發1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又汽車駕駛執照逾期未換發新照者,不得駕駛汽車,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2條第1項、第8項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者,處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前項第7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異議人並不否認於98年4月25日7時10分許,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國道三號北上234公里處,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警察隊名間分隊警員當場攔停舉發「駕照逾期」之違規行為,又本件舉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為98年5月10日,異議人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未繳納罰鍰,並有原舉發機關開立之公警局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紙及原處分機關98年10月8日中監投字第0980015634號函檢附之聲明異議案件移送書1份在卷可稽。從而,異議人有持逾期之駕駛執照駕駛車輛之違規及逾越應到案期限60日以上未繳納罰鍰之事實,甚為明確,已堪認定。則原處分機關依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第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3600元,並扣繳駕駛執照,核無違法或其他不當之情形,聲明異議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處分違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交通法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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