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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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林陳春英
原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永欽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志豪 被告 楊志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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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3樓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銘松 上列被告楊志陸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9年度交易字第7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楊志陸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99年度交易字第77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雅琪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