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篤定 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蔡篤定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復按債務人不遵守法院之裁定或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者,法院得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53條第3項、第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同條例第8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37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債務人前提出之更生方案,曾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逾半數且債權額已逾二分之一之同意及視為同意,而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並以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4號裁定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惟債權人遠東銀行對該更生方案認可之裁定為聲明異議,經本院為駁回其異議之裁定後復提出抗告,俟經本院認該更生方案之內容有詳加調查之必要,並為廢棄原駁回異議之裁定後,以99年度執事聲更一字第9號民事裁定廢棄原更生方案認可之裁定並經確定。本院司法事務官故以99年10月4日板院輔99司執消債更更水消字第21號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後10日內依上開廢棄原更生方案認可裁定之意旨,重提更生方案及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並附具相關證據到院,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然聲請人未依限提出,有執行案卷所附聲請人之代理人99年10月
6日收受之送達證書為憑。嗣本院司法事務官於99年11月9日再度發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重提更生方案、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相關證據,業於99年11月11日合法送達於債務人,亦有該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首揭條文,聲請人既未依限提出更生方案於本院,且不遵守本院提出相關證據之命令,致更生方案無法進行,且本院裁定前仍未提出,足認聲請人欠缺更生誠意而延滯程序,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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