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秋如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上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4001號被告賴秋如違反商標法一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99年12月15日期滿,扣案之物(詳如98保6063號),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前開被告賴秋如涉犯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規定,於98年10月28日以98年度偵字第2400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至99年12月15日期滿,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扣案之仿冒「香奈兒」上衣1件(詳如98年度保管字第6063號),確屬仿冒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字樣之商品,業據證人賴麗玉證述明確,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鑑定證明書在卷可按。上開扣案仿冒「香奈兒」商標之上衣
1件既屬被告違反商標法第82條之罪而販賣之商品,依商標法第83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