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26號聲請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瑞楊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瑞楊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瑞楊公司)業
經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1年6月5日以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
000號函解散登記。又原法定代理人 高明宗 已於102年5月2日死亡,依法應行清算程序,惟因瑞楊公司並未選派清算人,除相關稅務文書未能合法送達,亦延宕稅捐之核課與徵收,致租稅保全無從辦理,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法院選派清算人等語。
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
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不能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以上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準用之。公司法第79條、第80條前段、第81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瑞楊公司係一人公司,因業務關係,由唯一股東高明宗
同意自101年6月1日起解散,並由高明宗擔任瑞楊公司清算人,而經新北市政府以101年6月5日北府經登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准予解散登記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函、瑞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同意書在卷為憑。次查,高明宗已於
102年5月2日死亡,且其已離婚亦無子女,其第2順位法定繼承人 高碧霞 並未辦理拋棄繼承等情,亦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家庭成員(三親等)資料查詢清單、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12月8日基院 曜家慈 103查繼12字第22號函為證。
是依上開規定,瑞楊公司股東高明宗死亡後,清算事務即由其繼承人即高碧霞進行。又高碧霞雖於103年9月18日死亡,無法進行清算事務,然其繼承人並未聲明拋棄繼承乙節,亦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7月15日基院曜家慈104查繼7字第19號函覆卷可參,從而,瑞楊公司出資額已由高碧霞法定繼承人繼承甚明,則清算事務自應由高碧霞法定繼承人進行之,要無選派清算人之必要。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瑞楊公司清算人,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書記官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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