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111號聲請人 蘇碧珠 即賸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下列文件:一、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二、清算人資格之證明,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78條所定有明文。再者,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條第1項、第334條著有明文。次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另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明文。
二、本件聲報意旨略以:賸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經全體股東於民國(下同)106年10月16日同意解散,經經濟部函准予解散登記在案,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爰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函、公司設立變更基本登記資料、股東臨時會選任清算人會議記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聲請人身份證正反面(以上均影本)、股東名冊及公告報紙等資料,依法具狀聲報云云。
三、惟查聲請人於聲請時未依上開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檢附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以供本院審酌,嗣本院於107年7月5日通知聲請人應於五日內補正上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惟聲請人於同年月10日收受通知後迄未補正,僅陳報資料尚未收集完成等情,顯見其並未完成上開造具表冊之義務。故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