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9號原告 魏萬順 被告 張進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8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連發法官楊明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清洪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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