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交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重交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陳彩育 原告 陳明廷 原告 陳秀涼 原告兼共同 陳明福 訴訟代理人被告 王江豪 被告東喬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上一被告兼代表人 黃宗源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鹿草鄉○○村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10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趙文淵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