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40號上訴人 褚懿嬅 上訴人 褚懿萱 共同訴訟代理人陳健律師被上訴人 王博民 訴訟代理人 徐建光 律師複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
黃昭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就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2年5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 王博明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博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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