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燈泡壹只、吸管壹支)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吸食器具一組,其中之燈泡已有破洞,而吸管業已彎曲,業經本院勘驗屬實,顯係專供施用本件毒品之器具。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