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五七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