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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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七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秋德 送達代收人 廖慧娟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渙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B書記官李宏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