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7號上訴人 張金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正傑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25,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4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