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告 張金能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複代理人 吳惠珍 律師被告 張正傑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曉汾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7號原告 張金能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複代理人 吳惠珍 律師被告 張正傑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曉汾